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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博物馆志愿者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鞍山市博物馆志愿者以志愿服务为宗旨,以传播历史文化为目标,以服务鞍山市文博事业为基础,向公众传播、弘扬、保护优秀传统文化,增进鞍山市博物馆与广大观众的联系与交流,增强博物馆的文化及力度,促进博物馆与社会的发展与融合。

第二章  志愿者条件

第二条  志愿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文博事业,了解文物和博物馆的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2.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优先;

3.品貌端正、身心健康、普通话发音纯正、吐字清晰;

4.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有志于传播中华传统文化;

5.在本市居住,有相对充裕和固定的时间支配,能够完成鞍山市博物馆的工作安排;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馆内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参加志愿者管理部门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3.获得从事志愿者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对志愿者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退出志愿者组织。

第四条  志愿者的义务:

1.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遵守志愿者章程,服从管理,按照志愿者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2.向社会推荐展览内容,传播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传统文化;

3.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行为;

4.不泄露馆内任何保密文件和信息;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6.每名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的累计时间不少于12次、25小时。

第四章  志愿者服务内容

第五条  鞍山市博物馆志愿者的服务内容包括:

1.为观众提供咨询、导览等便民服务;

2.在参观旺季,引导观众,保护展厅文物;

3.为观众提供讲解服务;

4.参加馆内举办的公益性讲座、流动博物馆活动等其他公益性服务。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

第六条  志愿者的招募

1.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媒体发布招募信息;

2.报名者需填写鞍山市博物馆志愿者报名表,并送交到指定地点;

3.筛选资格合格者参加志愿者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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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考核合格者正式成为鞍山市博物馆志愿者,填写鞍山市博物馆志愿者手册,正式上岗服务;

6.举行志愿者宣誓仪式。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鞍山市博物馆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我愿在鞍山市博物馆志愿者这个岗位上,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博物馆文化,用志愿服务提升鞍山市博物馆品质,展现鞍山市博物馆风采,为弘扬中华民族先进文化、丰富人们精神财富贡献力量!”

第七条  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1.志愿者工作期限为1年,时间从正式上岗之日起计算。工作期满后,经我馆志愿者年度考核合格者,可到社教部进行注册,获得下一年度鞍山市博物馆志愿者资格;

2.志愿者服务时间由我馆和志愿者本人协商确定,每次时间不少于1小时,无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

3.志愿者进行志愿者讲解参加考试,考核通过方可上岗;

4.志愿者如预约时间变更,需提前一天通知我馆,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时间,须向负责人请假;

5.志愿者服务时必须佩戴工作证,仪表整洁,端庄大方,精神状态饱满;

6.志愿者服务期间不得处理私人事务、擅自离岗、接受任何馈赠、与观众发生争执;

7.志愿者服务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和礼貌用语,要做到热情接待、热诚服务、耐心周到;

 

8.志愿者在每次服务后,须认真填写志愿者服务手册,经我馆工作人员确认后,作为服务考核依据。

第八条  志愿者的福利

1.优先参加本馆组织的各种讲座;

2.表现优异的志愿者可参加馆际交流、学习等活动;

3.为完成规定服务时长的志愿者提供相关志愿者工作证明。

第九条  志愿者的退出

志愿者的退出分为个人自愿退出和单位劝退两种。

1.个人愿意退出,需提前1个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退出;

2.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我馆将予以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志愿者服务工作安排;

(2)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参加服务并未请假;

(3)不遵守纪律,影响服务效果,对志愿者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4)以志愿者的名义从事盈利性或者非法活动。

被辞退者不得再度成为本馆的志愿者。

第六章附  

第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鞍山市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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